安徽中医药大学托管经营食堂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

安徽中医药大学托管经营食堂暂行管理办法

                    (总发〔20221, 2022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餐饮服务保障水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安徽中医药大学食堂托管经营单位。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监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日期:201812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实施日期:20191201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00501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00501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实施日期:20181001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021101日)

GB 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实施日期:2022222日)

(二)学校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规定。

(三)招投标文件、托管经营合同以及其他约定。

第四条 监管流程

 文本框:   复查 文本框:   考核 文本框:   整改文本框:   检查

餐饮管理中心履行食堂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托管食堂经营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加强师生和食堂之间的沟通,规范食堂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对于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或群体性事件的失误或错误行为,餐饮管理中心可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通过扣除量化考核分等形式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监管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食堂加倍处罚,同时追究托管经营单位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皖教后勤[2017]1号)文件精神,托管食堂每一轮经营权原则上服务合同周期不少于三年。学校对食堂托管经营单位每年度考核一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当年合同予以终止。托管经营单位在合同期内出现不符合学校规定或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合同予以终止,责令退出。

学校年度考核分为食堂监督管理量化考核和师生满意度测评两项内容。食堂监督管理量化考核由总务处依据《安徽中医药大学社会餐饮企业监督管理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测评得出,每学年为一个周期;师生满意度测评每学年组织两次,结果由师生测评得出。托管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年度食堂监督管理量化考核结果低于80分,次年合同立即终止;托管经营单位年度监督管理量化考核结果高于80分(含80分),但师生满意度测评结果低于80%的,学校总务处下达整改通知,如第二年师生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低于80%的,次年合同终止。

第六条 托管经营期间,托管经营单位必须独立经营,不得将食堂经营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或将部分窗口转租经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托管经营单位在托管食堂经营过程中对外签定劳动合同或法律文件均应以托管经营单位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安徽中医药大学某食堂”或其它类似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托管经营单位在与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时,负有明确告知、消除误解的责任,其与任一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劳动用工关系均与学校无关。

托管经营单位在托管食堂经营服务过程中,应及时结清业务单位货款,按时支付食堂员工工资,否则学校有权暂停结算托管食堂营业款,直至托管经营单位整改为止。如因托管经营单位拖欠业务单位货款或拖欠员工工资导致相关投诉,且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解除托管经营合同,并追究托管经营单位相关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托管经营单位下一年度托管食堂的经营资格。

第七条 托管经营单位对投标文件指定的食堂经理人选(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授权(合同签订前提交授权文件原件),食堂经理应常驻学校负责本项目至托管合同期满。确因合理理由需要更换食堂经理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学校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第八条 托管经营期间,托管食堂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售卖厅和学生就餐厅安装隔断或私自搭建,不得在规定区域外出售食品,不得在食堂售卖非自制食品(牛奶、饮料等定型包装食品除外)。若违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托管经营单位违约责任。

第九条 托管食堂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膳食服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托管食堂饭菜价格应不得高于周边社会餐饮消费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其它高校的平均水平;确因原材料大幅涨价或其他原因需要上调饭菜价格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部门核查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涨价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托管经营单位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经营企业的退出条件

(一)正常退出

1、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正常退出

合同到期后,未能中标继续经营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营者自行退出,协议自动终止。

2、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执行。

3、经营者提前退出

1)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协商,经营者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托管经营单位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经总务处研究,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按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协议。

(二)强制退出

食堂托管经营单位在经营期内因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强制退出。

1、发生食物中毒,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造成食堂火灾,引起严重后果,被消防部门督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治安管理部门认定的。

4、因擅提高食品价格、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凡强行退出的经营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行退出通知二周内无条件清场退出,上交学生食堂所有设施设备及食堂门窗钥匙;同时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经营单位作为托管食堂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托管经营单位及托管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和食品的加工、出售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以及托管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餐厨废弃物按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统一处理,托管经营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托管经营单位应自觉做好托管食堂的食品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食品安全、火灾、失窃等事故,托管经营单位负完全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视为托管经营单位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托管食堂应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学校对食品原材料采购和贮存、采购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食品加工和销售、食品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饭菜质量、饭菜价格、饭菜品种、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员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托管食堂用工应以托管经营单位法人名义自行招聘与管理,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用工单位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有权对托管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不承担与用工有关的任何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托管经营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留存详细的从业人员档案,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托管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遵守学校关于学生餐饮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指定校内食堂消费支付方式,并负责支付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各食堂禁止使用学校指定消费支付方式外的其他方式,禁止发售各种形式的有价餐券(特殊情况除外)。托管食堂每月与学校结算资金一次(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条 托管食堂在托管经营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应接受学校总务处对托管食堂的全方位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托管食堂所有原材料必须统一采购,人员统一管理。食堂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学校功能布局进行使用,确需调整功能使用的需书面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二条 托管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与餐饮无关的经营项目,不得在餐厅摆摊设点,不得私自改动现有食堂布局结构。确因改善服务需要对食堂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装饰装修的,需书面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合同终止后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应无偿交给学校。

第二十三条 售卖饭菜须明码标价,操作服务程序须规范合理,窗口人员应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第二十四条 托管经营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且主动了解学校广大师生需求,接受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保持主副食品品种多样化并不断翻新,低价菜肴不得断供(低价菜肴原则上指规定重量的前提下,1.5/份及以下价格的菜肴)。

第二十五条 托管食堂基本大伙和特色风味品种应合理控制毛利率,毛利率计算公式为:

毛利率=(营业额-原材料成本)/营业额×100%

每学期开学前托管经营单位提交《菜肴成本核算表》,核算表应合理规划学期供餐品种库及其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总务处餐饮管理中心将按照此表对饭菜品种、质量、价格进行督察。

第二十六条 供应时间及要求

供餐应满足学校教学基本需求,在规定供餐时间段内,大伙窗口须保证足量供应。建议时间 时间段为早餐6:30-9:00、中餐10:30-12:40、晚餐16:00-19:00、夜宵窗口1900-2130


第七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管食堂交接时,由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存在故障或隐患的,托管经营单位可以申请学校给予维修。合同终止时,托管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食堂所有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于合同终止后五日内完好地移交给学校,否则学校有权从托管经营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维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 托管经营单位在托管经营期内,对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寒、暑假)全面维护,并承担维护费用。如托管经营单位未能尽到托管食堂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学校有权安排第三方维修保养,费用从托管食堂营业款中扣付。

第二十九条 托管经营单位在托管食堂经营期间投资添置的可移动设备设施,合同终止后由托管经营单位自行处理。合同终止日起五日内,托管经营单位应无条件撤出托管食堂并整体移交给学校,逾期未能清理的属于托管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及物品,视为托管经营单位废弃物,学校有权处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托管经营单位承担,学校有权从托管经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付。


第八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食堂评优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食堂学校出具优秀食堂荣誉证书。优秀等次应满足:1、师生满意度测评90%以上(含90%),且量化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的;2、师生满意度测评95%以上(含95%),且量化考核85分以上(含85分)的。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