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

安徽中医药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安中总〔202241, 2022412)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共同创建有序的办公、教学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公用房包括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院系办公用房,不包括图书馆、实验室及科研机构用房,但上述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和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机关、后勤、产业等单位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资料室。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办公用房实施调配和管理。

二、办公用房核定原则及调配

(一)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时,只核定该单位人员定额面积,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和文印室等按需审定,单独配置;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会议室、接待室,学校支持和鼓励会议室实行多单位共享。未经学校同意,禁止将单位的教学、实验、科研用房改作办公用房。

(二)为了合理使用和管理,总务处根据相关使用部门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办公用房进行局部调整,各单位在接到调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到位。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闲置超过半年的办公用房,由学校收回另行调配。

(三)学校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核定人数确定办公用房面积。

(四)增设机构或增员,由用房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总务处落实。机构改革、减员或其他原因撤消的部门,应限期腾空上交因机构改革、减员或其他原因撤消的部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五)退休、调离、辞职或其他不在岗工作的职工,由原部门负责其办公房屋的收回并上交学校房管部门。

三、办公用房面积使用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题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正厅(局)级:30平方米;

副厅(局)级:24平方米;

正处级:18平方米;

副处级:12平方米;

科级及以下:9平方米。

四、违规用房的处理

(一)各单位在接到办公用房分配、调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到位。未按规定时间调整到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总面积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部门,由学校房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三)教职工退休或离岗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并上交学校房管部门,逾期未交,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办公用房占用、调换、外借,也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出租和经营。对违反规定的职工,由学校总务处给予其部门下发通知,限期迁出并腾空上交房屋,到期仍未执行的,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