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

安徽中医药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安中总〔202241, 2022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障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生活用水用电需求,合理使用与节约水电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校园供水管线、输电线路、泵房、变配电站等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查与值班工作,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受理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学校新能源利用与节能工作,推广使用节能产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条 围绕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遵循“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原则。对行政部门和教辅单位办公室安装计量表,实行指标定量管理;对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保证教学基本用量,对于用量较大的单位,实行测定用量管理;对公共场所、会议报告厅等,实行平均用量指标管理;经营服务等单位原则上应自付水电费。通过分类管理,落实责任,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

第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节能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行用水、用电分类、分项、分户计量管理,利用经济杠杆对水电使用进行调节,逐步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用水用电机制。

第五条 学校对水电用户日常水电用量情况进行核定,建立监管监控机制,保障使用,杜绝浪费。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实行能耗审计及公示制度。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节约有奖,超支自付。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水电费由学校、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节能工作,审核评价节能工作成效,讨论重大管理措施和办法。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下设节能办公室。行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节能管理责任人,必须加强本部门水电使用和节能管理。

第七条 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水电管理、日常维修管理、节能改造与监督、水电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是学校水电管理协作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使用水电,发现浪费现象及时上报,配合做好各项节能工作。

第三章 行政部门和教辅单位使用水电

第九条 学校行政部门(含党政群)和教辅单位行政办公室(不含经营服务单位),其水电使用实行“指标管理、节约留用、超额缴费”办法;水电管理部门结合水电能耗基础数据,积极探索制定定额管理办法。

第十条 教辅单位机(库)房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管理,做好节约工作;会议报告厅等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必须有审批制度,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管理单位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教室、图书馆必须加强节能管理,建立用电管理制度,合理开放照明电灯,充分利用自然光亮度。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使用水电

第十二条 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场所(包括实验室、体育馆、休息室等)。学校保证教学、科研基本水电,教学、科研单位应遵照教学科研工作计划使用。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服务的教学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学校规定提供水电保障,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公共设施、绿化使用水电

第十四条 道路、楼(梯)道、卫生间等使用水电管理。

(一)道路电灯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季节调整开灯时间;景观灯根据实际需求使用;景观水池应加强管理,通过清理、排污、抽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

(二)楼道电灯属于公用照明,在保证基本光亮度情况下,加强节能管理;公共卫生间供水设施应保持完好,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消防、配电柜、电梯、风扇、空调等使用水电管理。

(一)消防水管是用于消防安全的专属设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使用;

(二)配电柜、电梯、风扇、空调是保障行政和教学使用的设施,各部门应遵守规定,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校园绿化使用水电,由房产物业部门管理。绿化用水应合理使用。

第六章 基建、维修使用水电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申请使用水电,水电管理部门指定水电接入点,施工单位施工,装表计量。

现场条件不具备装表条件的按照工程造价的7‰核算。其中,电费4‰;水费3‰。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后核算的水电费数据。

学校财务部门将回收的水电费计入建安成本。并纳入水电费回收账内。

第十八条 竣工后,基建维修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拆除电源和供水管;水电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缴清水电费。如不及时拆除,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拆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或自行拆除计量装置,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下达收缴费用通知单,按工程总造价的7‰,其中,电费4‰;水费3‰。报请审计部门在工程决算中扣除。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水电,在水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临时用电、用水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七章 营业服务使用水电

第二十一条 校内经营服务单位及学校同意的校外使用水电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经线路安全核准后,由水电管理部门指导安装,各种材料和计量表自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设施开展经营服务或有偿使用,校外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使用结束,按用量缴纳水电费。

第八章 公共场所使用水电

第二十三条 校内教工宿舍的楼道照明、校园路灯等,由学校托管的物业公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体育馆、球场、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是为行政、教学、师生活动提供的场所,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使用水电。

第九章 计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总务处负责监测全校范围水电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未安装表使用者,则按使用时间和功率或流量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八条 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用户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由用户负责赔偿。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工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用房发生调整时应及时报总务处,以保证准确计量。各二级单位用房内进行水电线路改造前,应及时通知总务处,并按照要求接入。

第三十条 计量表具若发生接线错误、失灵、精确度不准等情况,应报总务处进行维修。

第十章 用量指标和节能

第三十一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用量指标。

学生宿舍按5KWH/月·人标准核定,由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按学期补给。

第三十二条 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增强节能与安全意识。

(一)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教室、学生宿舍、走廊、通道等场所照明,应尽量使用自然光;

(二)行政、教学电器和充电设备,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关闭并切断电源。

(三)严格遵守空调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提倡节水节电,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章用电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在教学、实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内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线路或私接电源的,应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未经用电安全评估,擅自在原有线路上加装大功率用电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三)在电能计量装置前私自用电的,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追缴电费。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或故意使其计量失效,或擅自开启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的,除按价赔偿损失并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

(五)擅自移动、改装电能计量装置,或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用途的,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造成计量不合或失效的,按前款处理。

(六)利用学校公共用电设施满足部门未经学校批准的营利性活动需要,或用于个人消费的,追缴电费。

(七)未经允许向他人转供电的,除按转供电时间向转供人加倍追缴电费。不能判明转供电时间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计算。

(八)对有意损坏或盗取电能计量装置、用电箱、用电开关、节能设备及其它供用电设备设施的,追究赔偿责任。造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不全或失效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时间计算补齐电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章用水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未经允许私自向他人转供水的,按规定收取水费。

(二)对于损坏用水设施、用水计量设备以及在水表井处或附近乱倒垃圾,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三)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拒绝交纳水费的,作停水处理。

第十三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