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空调管理办法
(安中总〔2022〕41号, 2022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空调规范安全使用,保障空调供电需求及正常运行,节约能源、降低耗能,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生活,根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空调指校内教学、实验、办公场所使用的挂壁式空调、柜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等。
第二章 空调开启和使用
第三条 空调开启条件
(一)启用时间原则上分为夏季和冬季两个时间段
夏季:5月15日至9月15日(暑假期间不开放);
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寒假期间不开放)。
(二)严格控制空调使用的开启温度,通常情况下,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6 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摄氏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
(三)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不开机。如有特殊需求(大型会议等)需要开启中央空调的,请提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条 空调温度设置
(四)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第三章 空调运行管理
第五条 空调运行管理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对空调使用的合理、正确及安全性负责;
(二)空调运行期间,应关好门窗并减少门窗开启次数,保持室内温度,降低空调使用能耗;
(三)下班(下课)前关机,最后离开房间(办公室、教室)的人员必须关闭空调开关,保证无人办公、无人学习的房间不使用空调。
第六条 中央空调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启,以免损坏空调。若人为损坏,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七条 学校总务处是中央空调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相关空调维保单位及物业服务单位是中央空调系统的日常运行、操作部门。
第八条 用电高峰时,为保证供电设备安全,总务处可根据供电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和控制空调的开放时间和数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总务处负责电力统一调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