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维修改造低值易耗品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维修更换废旧物资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依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 20 号)及学校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校园后勤维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日常维修、改造工程中拆除更换的非物业采购的各类维修零配件(以下统称零配件)。
第三条 管理职责划分由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成处置小组,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总务处:统筹废旧物资仓库分区管理、月度汇总、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政府采购定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及具备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环保企业招标、流程监督;
(三)财务处:废旧物资回收残值收缴、账务登记。
第二章 物资分类及存放要求
第四条 废旧零配件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普通物资:已确认损坏的各类维修零配件,如断路器、电线电缆、水泵、阀门、成品马桶等,无环保危害;
(二)危险废物(含汞灯具):荧光灯管、老式日光灯管、螺旋节能灯,列入危险废物,单独管控。
第五条 库房分区存放管理
(一)设立专用废旧物资存放仓库,划分可回收普通物资区、危废密闭存放区,各区张贴清晰标识;
(二)含汞灯管统一放置硬质纸箱密闭存放,轻拿轻放,防止破碎,破损灯管使用双层塑料袋密封单独存放;
(三)建立《维修废旧零配件回收台账》,维修单位作业完成后,所有换下零配件统一带回仓库编号入库,逐笔记录更换楼栋、物品名称、数量、回收日期、维修经办人,严禁丢弃至楼道、生活垃圾桶、校园绿化带。
第三章 处置审批流程
第六条 常规处置审批每月末总务处汇总当月废旧零配件存量,填报《废旧维修物资处置备案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分品类处置规范
(一)可回收普通物资
总务处统一对接学校政府采购定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置时处置小组成员单位到场清点称重,填写废旧物资回收单。回收所得残值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二)危险废物(含汞灯具)
每季度集中清运一次,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企业上门收运,完整留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处置回执,由总务处归档备查。严禁混入普通废品、随意填埋、打碎丢弃。
第四章 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维修工作人员私自带走、私下售卖废旧零配件;
(二)含汞灯管随意拆解、摔碎,混入生活垃圾或普通金属废品;
(三)任何部门未经备案审批,自行联系校外散户回收处置废旧物资;
(四)任何部门隐瞒废旧物资数量,截留处置残值。
第九条 违规私自处置废旧物资、截留款项的,一经发现,报学校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所有台账资料、处置备案表、回收交接单据、危废转移联单统一由总务处归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